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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
有的人南充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是无需多言的,现在好多的企业都开始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导致商标注册的重复率越来越高,通过率也随之降低。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又有哪些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工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二、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三、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如果发现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自己想要用此商标,那么就可以准备材料提出商标撤三,如果该商标确实是闲置商标,那商标局可是有权收回的。最后在这里在提醒各位大家,商标注册成功了请合理利用起来,不然被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可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应该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1.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南充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2.商标近似度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关于商标的近似度判定,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然而针对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时,包括各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内,个人的经验积累、专业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见。
但总体上而言,代理机构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在长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案件中,能够接触到商标局发出的各式各样的意见、通知,通过长时间对于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经验积累,相较于企业而言,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会更为全面、更接近商标局的标准。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3-6个月左右的盲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左右,最好能够进行再一次的查询确认,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和判断注册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一旦发现在先权利障碍的存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调整商标标识提交新申请,乃至转变企业战略方针。相较于申请提交的9-10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才知晓商标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形,如果能够更早地了解到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非常低,进而及时调整战略方针,将会大幅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实际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商标查询并非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程序,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但其对于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率、侵权风险所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国际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各国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新公告商标,既可以及时阻他人不法抢注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一、商标监测定义:
1、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商标公告进行监测。2、对某些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二、商标监测的目的:
1,发现其中与自己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能与自己注册的商标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初审公告商标,及时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2,观察某些商标的法律状态(如同行竞争者的),还可以了解同行业其它企业的经营、发展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三、商标监测的方式:
1、通过自己不定期监控对比自己持有的商标与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每月四期,每期数千条)当中的商标数据,发现近似商标或对自己品牌商标可能造成影响的商标并进行异议,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表面上省钱,但效率低、漏洞大、监测效果差,实际风险成本高、错漏率大。2、律师事务所协助商标监测由于许多律所建立了专业的商标代理团队,对商标监测也相当的专业化,并且在专业软件的辅助下能够达到比较好的监测质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3、委托国家商标局认可的大型代理组织进行监测。表面上要支付固定费用,但监测质量好、实际风险成本低、效率高。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比对操作中应当注意: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审判法官的生活及工作经验综合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庭审理制度且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审终审制,因此该主观性并非由单个审判法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在与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通过商标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式比对商标的相似、相同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方法。司法实践中,带有文字内容的商标,文字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例如某商标为文字加图形,该商标被控侵害了具有同一文字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商标虽然在结构上增加了图形,但文字才为识别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三、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要根据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推广情况、商标所适用商标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所决定。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举证该商标相关的推广合同、所取得的商标荣誉、付款发票、销售合同、相关发票、单据等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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